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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免费咨询婚姻法规定协议的种类

作者: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19-04-17 09:57

  协议又称两愿或注销,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双方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婚姻注销机关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时,发给证。 根据不同的分类规范,能够将协议分作不同的品种。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则,对协议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规范,协议分为行政协议和诉讼协议。①行政协议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状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状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状况①)。②诉讼协议是由经过审讯程序办理的协议。它又分作两种状况:其一,当事人的协议须经审批(如法国的状况);其二,当事人的协议须经判决(如奥天时的状况)。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又能够分为三类: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即当事人先对全部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②一方提出问题的请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③调解。这品种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请求,经调解双方就全部问题达成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结果达成合意。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间接协议问题。有些著作中将协议辨别为直接协议和间接协议。所谓间接协议,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有时势实别居或司法别居也可),经过法定期间,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变为正式,故也称协议别居。直接协议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请求,也即是普通意义上的协议。目前,间接协议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个别国度得到供认。严厉来讲,间接协议不能成为协议的一个品种,由于协议的实质要件是当事人对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本质性,而间接协议制度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供认协议的前提条件,不契合协议的特征。   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包括*门办理的行政注销和办理的诉讼调解。其中,行政注销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诉讼调解则包含上面提到的调解的两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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